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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就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核算征收等作出了详细公告。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公告》共4条,规定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公告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共17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五:《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
根据2020年8月新出台的《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户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黑暗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七: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八:海关总署关于上线运行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0年9月10日起试点运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9月10日起试点运行“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
面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功能。在线签发的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凭以字母“E”为首位编号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政策九: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南沙税务可信身份实名认证系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2020年9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启用南沙税务可信身份实名认证系统。自系统启用之日起,公司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对应涉税事项时,须使用现场提供的认证机,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可信身份实名认证后再办理业务。
(一)未实名预约人员办理“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已实名预约人员经委托为未实名绑定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出口退税类事项的所有办税人员。
政策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从事务所收入规模、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9个指标。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依据第十一条9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共计1000分,其中:
(一) 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
(二) 最近3年内内部晋升合伙人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三) 注册会计师中党员比率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四) 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6%,满分为60分。
(五)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六)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七) 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八) 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九)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30%。无任何处理处罚,可得满分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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