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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征管及相关行政政策

——更新时间:2017-12-28 02:55:22 点击率: 3077

一、发票管理方面政策两则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点击查看详情)

近年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种类和使用量增加,10位发票代码难以满足纳税人需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均为12位,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

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政策2:国税系统2018年起停用手工财政票据,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税总办发〔2017〕125号 (点击查看详情)

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政策3: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发文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点击查看详情)

相关发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则

政策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2017]16号 (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8号 (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三、高新企业政策

政策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点击查看详情)

1、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3、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

4、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四、税务征管政策

政策9:《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10: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总发〔2017〕135号 (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11: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点击查看详情)

自2018年1月1日起,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公告要求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明确备案所需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公告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12: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点击查看详情)

2017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该公告明确了:1、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2、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3、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4、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5、明确施行时间: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1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发布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对个人进行征税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点击查看详情)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但目前个人纳税人特别是其中的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缺乏成熟系统的法律法规及制度配套,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亟待建立相关的征管制度。为此,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省地税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1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税总发〔2017〕102号)(点击查看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政策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17〕56号) (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政策16:深圳海关关于修改《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点击查看详情)


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第(三)项业务,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

政策17: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点击查看详情)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公告解释:http://www.puyuecs.com/zonghexingshuifajiedu/2017/11-03/15063.html


政策1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会[2017]28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相关行政管理政策

政策20: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令第90号(点击查看详情)

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作出修改,分别是:1、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原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相应顺延;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进行了修改;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了修改;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后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原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相应顺延;5、《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原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相应顺延。修改后的规章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详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最新规定于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8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再审申请应当符合的4个条件,同时明确申请再审有3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2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7]53号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广大普查对象需依法配合普查。


政策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61号)(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25: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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