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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含全文链接)

——更新时间:2022-04-11 04:27:51 点击率: 1852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开普票,税率为“免税”免征增值税,开普票免征增值税(开专票不免,税率3%),无之前季度45万以内免税额度。


政策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税务违规事项,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2号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政策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政策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2〕8号

我国从2022年1月开始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有关规定,单位缴费比例全国统一为16%。目前尚未按有关比例执行的地区,原则上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统一缴费比例执行。

根据粤人社发〔2022〕8号

2022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5%;

2023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6%。


政策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2]7号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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