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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施行的财税政策(含链接)

——更新时间:2022-08-25 04:30:06 点击率: 2594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全文)    (点击一图看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有以下几个重大变化:

一是减少了征税范围,对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单独征收印花税。

二是降低了税率,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现并入建筑合同)、运输合同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三是明确了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上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四是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五是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政策二:7月1日起,天河区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全区通办统一预约

【两大新变化】

试运行阶段,该局两类业务有新变化:

一是低风险审批事项“全区通办”。对天河区辖内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注销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业务,申请人可预约办理(根据业务量实际情况,试运行阶段,棠下、长兴、石牌所暂不办理该类注销通办业务);

二是对在天河区21个市场监管所属地办理的全部审批业务实施“统一预约”服务。上述两类业务申请人均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天河政府网”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享受在线预约、办事提醒等服务;并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根据现场业务办理情况设置免预约、指导网上办、手机办、预约办等服务。

【预约方式】

1、微信公众号预约:手机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天河政府网(微信号:gzthzw),点击菜单栏“办事服务”,选择“在线预约—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监管所进行预约。

2、官网预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广州市天河区—我要预约—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监管所进行预约。

预约规则1. 实名预约;2. 准时报到(预约时段前15分钟);3.及时取消(提前一天,否则视为爽约);4.限号规则(一事一证每日一号);5.限制预约(三个月内累计爽约3次,暂停预约三个月)


政策三:7月1日开始可以办理2022年度(自202271日至2023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温馨提示:已参缴单位,无论基数或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均需要办理年度调整工作。


政策四:2022年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变,医保和重疾险缴费基数有变,失业险费率有调整

每年7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上年度平均工资数据确定,我省20227月企业职工其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照24930元执行,各市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维持2021社会保险年度标准不变(4588元)。

2022年7月广州市社保变化:1、缴费基数调整:基本医疗险由6757元调整为7214元,重疾由11262调整为12024元,2、失业保险公司费率由0.48%下降为0.32%,调整后公司缴费由1100.46元增加到1123.66元(增加了23.2元),个人由506.78元增加到515.92(增加了9.14元)。不同企业的工伤失业费率略有不同,具体以实际申报为准。


险种类别

最低基数

(元)

本地/外地城镇

企业缴纳

个人缴纳

比例

费用()

比例

费用(元)

养老

4588

15%

688.20

8%

367.04

工伤

2300

0.16%

3.68

0%

0.00

失业

2300

0.32%

7.36

0.2%

4.60

基本医疗(含生育)

7214

5.45%

393.16

2%

144.28

重疾

12024

0.26%

31.26

0%

0.00

小计

1123.66

515.92

合计

1639.58


政策五: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外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浪税务进行会计外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未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政策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22]602

2022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申报模块开放申报时间自2022年5月5日起。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


政策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自202271日起实施

2022年530日,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明确规定于202271日起实施。

财政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7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今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政策八:《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56号令)  自2022年71日起施行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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