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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政策、工商行政政策

——更新时间:2016-04-07 11:12:07 点击率: 2815

一、财税政策

1、自2016年4月1日起五年内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20164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有效期五年。

 

2、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粤国税函[2016]198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税务总局解读: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但按季申报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税务总局解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适用本规定。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调整后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税委会[2016]2号)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公告,将于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该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实现不同交易模式间税负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将有利于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

公告摘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

 

6、《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7、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商流通函[2016]90号)

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8、《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

自4月1日起,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公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受赠人做出了明确规定。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6家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此外,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也可作为受赠人。

 

9、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   财税[2015]31号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将实行新规。通知规定,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10、4月1日起广州国税试点实名办税

 

二、工商行政管理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3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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