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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起财税资讯速递

——更新时间:2018-04-09 12:33:33 点击率: 2819

政策一:温馨提示:4月份——出口企业5项工作不可漏! 点击查看详情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业务是否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征税?是否已经收汇?需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是否已经按规定开具?认真清理2017年出口业务,尽快申报:

3月15日前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月18日前完成退(免)税申报;

5月15日前完成免税申报;

6月15日前完成征税申报。

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增设M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3类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明确,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财税〔2012〕9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免征增值税。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点击查看详情

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包括:

A、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明确“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  

B、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1、明确湿租、程租、期租属于国际运输业务;2、明确光租和干租适用海运和空运条款相关问题;3、明确“附属”业务的判断标准  

C、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有关问题:1、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2、明确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D、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情形;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外的情形;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问题

国税发〔2010〕75号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点击查看详情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

该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七: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政策八:自2018年4月1日起环保税开启首轮缴纳   点击查看详情  

环境保护税4月1日将迎来首个征税期。这是我国历史上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实行按季申报,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识别认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6万多户。


政策九:从4月份申报期起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从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政策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点击查看详情

全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但各市之间计税毛利率不一致。为统一地区间税负,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政策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一栏中勾选“是”,并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点击查看详情 

公告对明确了①企业改制、②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③公司合并、④公司分立、⑤企业破产、⑥资产划转、⑦债权转股权、⑧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共九个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主要契税政策有:

①免征契税:改制后承受原公司/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符合公告中不同类别改制规定要求的免征契税。

②减半征收契税:企业破产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③按规定征收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8年4月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税总办发〔2018〕38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税务总局决定2018年4月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在不同时间节点有节奏地开展重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相关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

活动包括:“请进来”“走出去”拉开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多方代表共谋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新思路、举行税务系统2018年一季度新闻通报会、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组织绿色税制改革集中宣传活动、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活动。


政策十四: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  税总发〔2018〕32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其中,北京、上海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接口开放、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其他省税务机关最迟应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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