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财税速递

温馨提醒: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财税政策(含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5-12-18 04:02:58 点击率: 11165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到期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77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

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政策优惠到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2、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