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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财税政策(含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5-12-18 04:02:58 点击率: 11168

(五)个人所得税政策到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六)消费税优惠到期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七)综合税收优惠到期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等一揽子税收政策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   
  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涉及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七)税收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从八方面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要求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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