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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财税政策(含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5-12-18 04:02:58 点击率: 11167

(三)进出口或退免税政策到期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免税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18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生产设备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物资范围及首批享受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12]53号) 

根据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财政部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3〕64号)

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5〕23号)   

近日,《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发布,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 

2015年5月10日起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取消,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对相关申报和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等工作进行规范和调整,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7、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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