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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9-11-04 10:48:39 点击率: 2925

政策九: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十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

一、基本原则: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二、主要改革措施: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政策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一)调整部分数据项目。一是删除纳税申报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表日期”“纳税人声明”“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税源明细表中“纳税人分类”“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在税源明细表中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二)规范部分数据项目名称。一是将“纳税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将“宗地的地号”“地号”修改为“宗地号”。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证号”“产权证书号”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号”。四是将“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止时间”修改为“减免起止时间”。

(三)合并申报表单。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报表单同时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免税申报和税源申报。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十三:系统更新后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上线了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新的勾选平台https://fpdk.guangdong.chinatax.gov.cn/

对于勾选用途为抵扣的发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

对于数据来源为扫描认证的发票,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修改用途;

抵扣勾选统计确认功能模块增加了确认签名操作,纳税人在申报之前必须对当前属期勾选的发票清册进行确认签名,然后再进行抵扣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抵扣勾选的发票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的抵扣勾选,如需继续勾选需先撤销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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