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在2014年4月份申请退税完毕,否则视同内销,为了减少出口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总局20号文明确规定: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财税[2013]96号文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4.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6.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14年1月4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上述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7.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2014年1月9日起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
8.《中国政府和比利时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协定书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9.海关总署公布2014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3月24日起执行
11.海关总署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措施。
12.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2月公布2014年的月度海关统计数据起,海关统计快讯、月报与年报在现有按美元计价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全面增加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统计报表。公布次序上,人民币计价统计报表在前,美元计价统计报表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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