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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新政策(财税、工商行政等)

——更新时间:2015-11-20 10:36:01 点击率: 11845

一、重要提醒: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申报工作紧急通知: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完[详情]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从2015年11月9日以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4.2[详情]

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从2015年11月9日开始,必须使用新版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V16.2,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的最新版本为V14.2。

二、财税政策/税收征管规定

1、未来的税务局是什么样?税总函[2015]113号文告诉你[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向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局内有关单位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这份行动计划详细绘制出了“互联网+税务”建设蓝图,指出要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提出了从社会协作、办税服务、发票服务、信息服务、智能应用5大板块重点推进20项行动。

2、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可按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9号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详情]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9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粤中小企〔2009〕34号相应废止。

3、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详情]
政策要点: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评估。税收政策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规性评估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详情]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遵循培训自愿原则,严格收费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同时废止。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0号)[详情]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6、深圳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通知  自2015年11月1日起旅行[ 详情]

自2015年11月1日起,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

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的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率标准: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交通运通业7%,建筑业8%,饮食业10%,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

8、《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执行基准予以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详情]

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的权限。深圳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均适用本办法。

三、涉外/境外税收

1、企业境外所得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实行备案管理[详情]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取消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核准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强化该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税务总局简化了办税流程,细化了有关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只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即可使用简易办法抵免已纳税额,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又有利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2、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自2015年10月29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详情]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9月14日商务部第5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2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互认安排[详情]
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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