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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新政策(财税、工商行政等)

——更新时间:2015-11-20 10:36:01 点击率: 11848

四、工商行政相关政策

1、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详情]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国家工商总局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

申请人办理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

2、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情]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了一批考务费;住建部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民政部取消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取消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取消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旅游部门取消了入境签证费等。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并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详情]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4、自2015年11月10日起2009年颁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第44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废止[详情]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现决定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9号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0号[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7、2015年11月9日商务部公布《快餐企业经营规范》等2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8号)[详情]

《快餐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企业连锁经营规范》、《代驾经营服务规范》、家政服务 钟点服务质量规范》、《建材家居供应商管理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2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这23项行业标准均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办公厅对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8号[详情]

 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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