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一:“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政策规定,部分省市(比如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南京市等)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部分省市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比如北京市等)。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重要提醒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点击查看详情)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重要提醒内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在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具休要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点击查看公告详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
点击查看公告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释
重要提醒三: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及时申报补充修改 (国家税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它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重要提醒四:广州市2018年1月至6月养老保险基数下限调整为3170元,社保费增加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3170元/月,上限为18213元/月
调整后公司扣款将由791.79上调至828.75,增加36.96元,个人扣款由325.37调至346.49元,增加21.12元(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不同,不同行业的总额会略有不同)。
重要提醒五:从2018年1月1日起,2018自然年度)(即2018年1月至12月)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并根据企业选定档进行调整。
重要提醒六: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点击查看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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