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
★201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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