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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需关注的财税政策动态

——更新时间:2018-09-19 05:27:44 点击率: 4582

(一)财税政策动态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一)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二)明确具备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后,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评价后,赋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二者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

(三)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四)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征管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

公告自2018年8月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总发〔2018〕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17日印发了《部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8〕430号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8年11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和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有关要求,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税务总要要求各地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落实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政策七:财税新政!从今年9月1日起贷款利息免税额度由500万提到1000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今年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二是为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三是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发展,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完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


政策八:财政部公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

《通知》称,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公告界定了小微企业的范围

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小额贷款的额度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公告明晰了税收优惠的选择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式,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两种方式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财税〔2018〕93号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政策十: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

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政策十一: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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