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醒:进口种子相关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符合政策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农业部“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和国家林业局“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事项后对财关税〔2015〕9号)执行方式进行调整,财关税〔2015〕38号发文作出具体要求,其中规定:
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商务部《201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1号 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自2015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8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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