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 财会〔2017〕15号
政策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2017年0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问题:
1、明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2、明确《通知》与《评价办法》的衔接
3、简化备案要求
4、撤销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5、明确研发费用口径
6、明确施行时间:《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此相一致,公告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十五:税务总局2017年5月23日发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 税总函〔2017〕176号
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十六:广州5月24日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为方便跨省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确保在异地转移过程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5月24日正式接入该平台。
接入接续平台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外地公积金中心转移至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至外地公积金中心的,均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前往转入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上述平台操作。
公积金中心同时提醒,若转出地或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其中一方尚未接入该平台,则仍需按广州市原规定办理。
政策十七:2017年5月27日起广州进一步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自2017年5月27日起,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租房自住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无需再提交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手续进一步简化。
若职工未能提供租房合同及发票,申请提取为600元/人/月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还可申请办理定期自动转账(每半年转账一次)。
但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名下有非居住性质不动产的或者我中心核查结果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仍需按原规定提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及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政策十八: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政策二十:2017初级会计考试5月31日07:30分查分入口开通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已经开通,考生可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成绩查询”进入查询页面,选择报考的省市,输入准考证号或证件号,点击查询即可查询考试成绩。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标准线为60分。
政策二十一:2017年5月23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社部规[20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5月23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根据修订印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保证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度考试报名时:
(一)在2017年以前,已按照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报考:
1.2017年度继续按照原考试科目要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后仍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2.2017年度申请参加新科目考试,有效成绩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的科目,并按照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报名参加考试。
自2018年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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