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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相关政策动态

——更新时间:2018-02-01 04:53:32 点击率: 4117

政策

 

 一、财税法规

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详情点击查看

 

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行政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信息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且纳税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的时间。同时,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

另外,本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还对年应税销售额、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政策2、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后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发文明确   详情点击查看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政策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政策4、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况  点击查看详情

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范围。

根据公告扩大的范围有: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同时,公告明确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①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②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③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④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包括征税税款、出口退税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⑤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⑥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5、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政策6、部分地区开启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税总函〔2017〕564号   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税总函〔2017〕564号《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2018年2月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等6省市率先开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10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具体享受“套餐式”服务的新办纳税人范围,以及增值税发票供票数量和开票限额、实名办税等事项由省级国税局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等事项纳入“套餐式”服务范围。

另外根据文件规定,河北、山西、河南、广东、甘肃、深圳于将于2018年4月底前推行。其余单位(不包括新疆、青海、西藏)2018年6月底前推行。新疆、青海、西藏国税局2018年9月底前推行。


政策7、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33号令     点击杳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发布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汇算清缴报表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点击查看详情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修改。

申报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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