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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7-12-18 04:44:20 点击率: 2786

一、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知   粤财规〔2017〕4号(点击查看详情)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比照通知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二、免税认定

政策二: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1月13日发布日起施行    穗财规字〔2017〕4号  (点击查看详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认定机构、认定权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后续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明确适用范围为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自2017年11月13日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认定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三、车辆使用税相关

政策三: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    粤府[2017]103号(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调整后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从180调整至60元,1.0升-1.6升(含)乘用车的适用税额从360元调低到300元,1.6升-2.0升(含)乘用车的适用税额从420元调低到360元。


政策四:车辆购置税优惠到期,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税〔2016〕136号)(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小微企业政策三则

政策五: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政策六: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延续三年  财税[2017]76号(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七: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自2017年12月1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政策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7〕79号) (点击查看详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补充: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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