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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6-04-21 12:15:06 点击率: 3315

一、温馨提示:从所属期4月开始,佛山市堤围防护费全面免征。

二、财税资讯

1、税务总局落实5项办税服务制度,办税更方便快捷(税总发〔201641号)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2、国地税将开展合作共建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税总发〔201642号)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51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 

公告明确: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自201651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51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51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C、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A、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B、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51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8201651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5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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