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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发票缴销业务的提醒

——更新时间:2016-07-31 10:38:34 点击率: 2923

温馨提示: 

1、2016年7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已领取未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情况除外)不得继续使用,并应于7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2、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止,未开具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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