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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相关政策

——更新时间:2019-04-03 11:01:11 点击率: 3249


政策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重要变化: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及如何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热点问题

1、税率调整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不动产进项抵扣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加计扣除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根据出台的39号公告,对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包括:

1、明确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明确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3、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4、明确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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