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7-9月的缴费比例由5.5%降为3.5%,原7-8月多缴的4%已分别在9月和10月抵减3%和1%,11月没有抵减后,恢复医疗及生育两险合并后的正常缴费比例。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政策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三:《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公告公布了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相关文书格式文本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公布的文书格式文本包括: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中化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信用修复申请书、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等17个文本格式。
政策四: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政策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发【2021】65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政策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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