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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财税政策(三)

——更新时间:2017-05-05 03:07:34 点击率: 2671

政策十: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十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政策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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