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业务特点,税务对会计建账要求严格,既要能准确核算企业进项、销项税金,又要能准确核算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状况,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企业要按此标准至少建立九本账簿,包
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三栏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费用多栏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
细账、销售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
2、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分离,价款计入购货成本,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
3、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不含税销售价格计入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入
销项税额。
4、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企业将库存产品用作投资、福利、个人消费,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按成
本转账,但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5、不予抵扣项目会计处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购入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
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时,其购入货物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可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选择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
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金、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
交增值税”等专栏。
上述专栏的具体核算内容为:
(1)进项税额——反映企业当期取得并经税局认证通过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应在明
细账的借方反映;
(2)已交税金——反映当月上交的本月的增值税额,应在明细账的借方反映;
(3)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应在明细账的借方反映;
(4)减免税款——反映本月实际应减免的增值税,应在明细账的借方反映;
(5)销项税额——反映企业当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应在明细账的贷方反映;
(6)出口退税——反映出口应退税款,应在明细账的贷方反映;
(7)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应退税的税款抵减销项税额的情况,在明细账的贷方
反映;
(8)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
在明细账中贷方反映。
(9)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月终转出的多交增值税额,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金;应在明细账中
贷方反映;
7、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待抵扣与欠缴增值税额
情况。
8、收入核算:收入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当月的发票当月要申报收入,不得跨期入账,应
作废而未作废的发票或是对方退回的发票也包括在内,即账上所列收入一定要大于或等于防伪税控开票
系统的销项汇总表所列销售额。
9、成本核算:按本月销售出库产品的数量计算结转本月出库产品销售成本,自“产品销售成本计算
单”,根据成本计算单所列成本总额,结转当月产品销售成本,即“主营业务成本”。
10、费用核算: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和选用费用明细科目进行费用归集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