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地产转让变更为股权转让减少土地增值税支出
——更新时间:2008-05-20 02:02:13 点击率: 3648
案例:
2004年3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将甲公司在某省会城市的一处房地产转让给乙公司,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转让价为10000万元(假设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缴纳的各税如下(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1.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0000—5000)x5.5%=275万元;
2.应缴纳的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为10000x0.05%=5万元;
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10000—6000)/6000=66.67%。
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0×40%—6000×5%=1300万元。
以上甲公司共应缴纳税款为1580万元。
公司应缴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为10000x3%=300万元。
如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进行筹划,甲公司将该处房产作为投资和自己的股东公司丙合资成立丁公司,丙公司以较少的资金入股,甲公司绝对控股。然后甲公司将自己在丙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和上面的例子相同的是乙公司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房地产,但这次房地产交易的纳税结果却大相径庭,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缴纳的税金为:
甲、丙和丁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