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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税业务指引

——更新时间:2007-09-10 03:55:03 点击率: 6348
广州地税出台: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税业务指引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了《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指引》,对拍卖机构受托拍卖私人物品的税收义务、拍卖财产的定义范围、拍卖单位的管理要求和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在拍卖活动中可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所得范围等几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强调了拍卖单位应履行全员全额征收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义务。

  据了解,该《指引》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个人(或机构)通过委托境内拍卖单位转让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其中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个人委托拍卖私有财产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取得收入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受委托拍卖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拍卖单位应根据拍卖物品的不同性质,正确适用所得项目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是纳税人拍卖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文字作品包括字画和图片,其他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二是纳税人拍卖除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财产原值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性情况,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分别采用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计征方式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指引》规定,实行据实征收方法的,是以拍卖成交价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以及拍卖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拍卖成交价-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关税金及附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财产原值凭证包括购买发票、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取得环节支付相关税费的税票,以及收藏期间发生收藏费用的发票。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照拍卖成交价的一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征收率
  《指引》规定,除海外回流文物征收率按2%计算缴纳个税外,其他财产的征收率一律按3%计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转让自创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的减税优惠,并由拍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减免审批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拍卖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如纳税人在本市有任职单位或开办、投资经营实体的,可向任职单位或投资经营实体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
  《指引》明确,拍卖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所得额、扣缴税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如纳税人和拍卖单位未依法缴纳或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纳税人要求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拍卖单位应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另外,居民个人委托境外拍卖机构拍卖私人财产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拍卖单位应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妥善保管备查帐簿10年。备查账簿的内容应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表》,个人身份证件、文物部门认定证明、相关税费凭证、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发票的复印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以及《纳税人委托拍卖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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