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5〕4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中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修改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