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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权人份额变动是否缴纳营业税与契税?

——更新时间:2010-02-25 05:56:27 点击率: 5231
    甲、乙不具有亲属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约定各50%共有这套房产。现甲、乙申请变更共有份额,其中甲占90%,乙占10%,并且提出这只是共有产权的变动,不应征收营业税、契税等。
  请问这种共有产权份额的变动,或是上述例子中由原两人共有变更为甲一人所有,是否要对一方征营业税,对承受方征契税?
  上述这种按份共有的房屋份额发生变动,实际是个人财产价值的变动,乙将自己拥有的40%的不动产份额转让给甲,属于发生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同样,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甲承受的40%的房屋权属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参照《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为加强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的契税征管,特通知如下:
  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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