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4.0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 [2004.05]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 [200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 [1998.06]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 [1985.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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