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 [1994.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 [1985.06] 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2006.08]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 [2005.0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200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 [1985.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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