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城建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更新时间:2015-10-09 12:04:32 点击率: 4572

税总函[2015]51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