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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9-08-14 12:30:59 点击率: 34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 )规定, 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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