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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票

遗失领购的地税发票处理指引

——更新时间:2006-10-09 12:27:32 点击率: 3386
 
1、财务部门于遗失发票的当天,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并办理公开声明作废手续;报告时附送以下资料:
 
(1)遗失或被盗发票核销的书面申请;
(2)发票遗失或被盗过程的详细书面材料;
(3)公安部门对被盗发票的书面证明;
(4)第三者对发票遗失的书面证明(如公安机关对失窃事件的调查等)。
 
2、遗失者书面报告(广州市区内的遗失声明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之窗”栏目)主管地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3、财务部门经办人应在一周内将经地税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
 
4、遗失(被盗)发票作废声明见报后,财务部经办人将登有作废声明的报刊送征收机关;
 
5、如税务机关未作对公司停止领购发票的处罚,可继续领购发票;如被处停止领购发票,处罚期过后再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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