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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更新时间:2015-05-28 05:25:04 点击率: 2539

在互联网+的时代,中国经济从未有过如此激荡的变化,资本经济大潮扑面而来,更多的人投入到弄潮儿的队伍之中。资本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个人投资有哪些税收风险呢?

投资时
    1.货币性资产投资。该方式存在的税收风险是在认缴制度下,投资额为实际缴纳的金额而不是认缴金额,如果在未完成认缴期间将股权转让,在计算税款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定要明确双方对未认缴部分是如何处理的,否则会导致多缴税款。

2.非货币资产投资。目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时就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有5年内分期缴纳的税收优惠,但在投资前一定要对税收负担做到心里有数,千万不要出现“尚未经营,缴税百万”的悲剧。

3.代持股。目前在法律上对代持股问题争论较多,在税收上,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限售股代持问题加以承认之外,基本上只承认股权的显名股东,代持股之间的更名视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税款。

4.债转股。对债转股,债务的额度就是股东的投资额。该过程不产生税收风险。

持有投资期间
    5.股息红利分配。在持有股权期间,无论是以现金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对股东进行分配,都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房产、股权等资产,还需要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6.增资。目前,除用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参照本文上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风险)外,目前没有税务文件明确对增资过程征收税款。但本人认为,不公平增资应视同股权转让。

7.转增股本(资本)。目前,除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用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都需要按照转增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
    8.出售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文件,股权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权的卖价是否公允、股权原值如何确定、税务机关是否核定等问题都存在税收风险。对于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要并入此次转让所得中征税,但后续产生的损失,税务机关不予考虑,也不允许退税。

9.公司回购股权。无论谁接手股权,对放弃股权方都视为股权转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虽然没有转让协议,但仍然视为股权转让。

11.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虽然非主观愿意,仍视为股权转让。

12.以股换股。双方均视为股权转让,与出售股权的税收风险相同,但有可以分期5年缴纳税款的优惠。

13.除以股换股之外的以股权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虽然转让方没有获得现金,但仍视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后就要全额缴纳税款,无法享受分期5年缴纳税款的优惠,且存在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要进行评估的双重风险。

14.以股权抵偿债务。表面上没有所得,但仍视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后就要全额缴纳税款。

15.股东撤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视为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减资。目前没有税务文件明确对减资按照股权转让征收税款。但本人认为,造成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应视为股权转让。

17.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对个人股东而言,只要投资企业、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均视为股权转让,在重组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如果符合以股换股的条件,可享受分期5年缴纳税款的优惠。

18.改制。对企业改制,就是按照净资产进行折股,因此对于个人股东,应该对企业留存收益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转让企业内部股权。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也就是说不会产生税款。目前很多税收筹划都想利用这条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但是我奉劝您,这种内部股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它是那种只作为取得股息红利依据的股权,只存在于企业内部不能对外转让,因此,如果你想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规定不能对外转让而实现合理避税,一定是空欢喜一场!

20.赠与或无偿让渡股权。2015年1月1日前,对赠与或无偿让渡股权不征税,因而很多人通过制定阴阳合同而逃避税款。目前,非合理性的赠与或无偿让渡股权要视为股权转让,对赠与人或让渡人要核定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合理性,目前文件只明确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视为合理,其他原因是否为合理需要税务机关界定,能否过关,难度可想而知,因此用这个方法筹划已经out了。

企业清算时
    21.取得低于投资成本的资产。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举例说明,某个人当初投资100万元,占100%股权,企业清算前有累计盈余10万元,假如企业清算后分得80万元,一般理解投资亏了,没有投资所得不应该缴税。但按照文件,企业清算前账上有累计盈余10万元,所以该股东清算分得的80万元中的10万元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22.取得高于投资成本的资产。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股东要交两部分税款。仍按上例,假如企业清算后分得130万元资产,则其中10万元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其中20万元(130-10-100)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一共需缴纳税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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