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法规解读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秘密

——更新时间:2015-09-09 04:00:44 点击率: 2690

某公司会计小张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发现征收方式由之前的查账征收变成了核定征收,于是就来求助小编了,什么样的情况会变更征收方式,小编又来解惑啦!

解析: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以后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以下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