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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99号文案例解读:超过20万~30万元的所得税这样算!

——更新时间:2015-09-17 05:31:10 点击率: 4405

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一、政策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上四个文件分别规定,自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和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3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二、优惠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及相关政策。一是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9号)的规定。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三是从业人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四是资产总额。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税款预缴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下面将单独计算。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四、所得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所得税计算  
  (一)准确理解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仅第四季度能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全年都能享受。   
  2、2015年度所得分段按比例计算划分成为两部份,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半口径,99号文第二条: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对于第二条的理解,首先要避免一个误区,那就是不要认为1-3季度和第4季度按照各自区间的实际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智慧”,为了“便利计算”,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包含)的企业,将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月份的比例“分解”为两个部分,其中,属于第4季度的所得,减半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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