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中介机构当初在设计收购方案时形成了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向北京吉奥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该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套方案是北京吉奥高的股东新设项目公司,焦作万方以现金收购项目公司。如果当初采取第一套方案,即焦作万方收购北京吉奥高资产时所支付对价中85%以上是焦作万方新增发的股份,且此资产还须占北京吉奥高所有资产的50%以上,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14〕10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就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所要求的“硬条件”,这样北京吉奥高作为资产转让方就不用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不会产生巨额税款,做到“免税重组”。并且焦作万方只要一直不剥离所收购的这部分资产,则北京吉奥高资产转让原应产生的税金就一直不会实现。交易各方既然能想到将为本次交易而新成立的公司设在西藏,相关人士自然有税收筹划意识,为什么不会想到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难道是因为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才没采用第一套方案?第二套方案因为交易的支付对价全部是现金,根据59号文只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北京吉奥高作为资产转让方需要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也就需立即纳税。
本次交易于2014年9月完成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本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2014年度,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在2015年5月31日前缴纳。西藏地区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款应该为(170000-3000)×15%=25050(万元)!问题是刘坤芳教授团队手中压根就没留足缴税所需的现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
2015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及个人并购重组的财税政策,包括资产或股权的划转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新政等,使得我国的重组税务规则基本得以完善。在考虑重组中可能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给重组方选择递延纳税的权利,也即保持税收中性原则。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巨额税款不是税收规则的问题,而是重组方设计的方案存在严重瑕疵。企业在重组时应该提前对可能涉及的税收成本进行测算,以免影响重组进程及存在税收风险。西藏地区算是我国的税收洼地,但税收优惠不等于企业可以欠税不交。2014年10月,山西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某地税所长樊某丽因清欠两企业的欠税措施不力提起公诉,城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樊某丽有期徒刑三年。樊某丽不服,提出上诉,国家税务总局常年法律顾问王家本作为辩护人亲自出马,今年9月23日,山西大同中级人民法院才终审判决樊某丽无罪。西藏吉奥高本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缴纳的巨额税款一直未缴,税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在情理之中,否则有执法风险。
另外,标的公司万吉能源是2014年6月18日成立的,其所拥有的资产是哪里来的?总不会是天上掉下来的。会不会是刘坤芳教授所控制的北京吉奥高的资产?如果真的是,北京吉奥高价值17亿元的资产到了西藏吉奥高,税务怎么处理?这中间存在着巨大的税收风险!其实,如果西藏吉奥高与北京吉奥高的股权架构一致的话,完全可以采用财税〔2014〕10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进行无偿划转处理,从而规避税务风险。如果是刘坤芳教授用个人资产注入到万吉能源,个人所得税是否进行了申报?当然可以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政策(财税〔2015〕41号)。此为一大悬念!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焦作万方收购万吉能源时就有投资者质疑标的公司估值过高,因此才有了业绩承诺,也即对赌协议。西藏吉奥高承诺万吉能源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分别都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5,000万元、50,000万元及82,000万元(合计恰好为17亿元!)。如业绩承诺期内,万吉能源经专项审计确认的截至任意一个年度业绩考核期满,全部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低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50%,或全部实际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之和低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现金之和的50%,则本公司有权在两个月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西藏吉奥高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派生的股份,西藏吉奥高已获分派的本公司全部现金分红亦应全额返还。如业绩承诺期内,万吉能源经专项审计确认的截至任意一个年度业绩考核期满,全部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之和高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的50%但未达到对应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或全部实际实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之和高于对应的年度承诺净现金之和的50%但未达到对应的年度承诺净现金之和,西藏吉奥高应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可见,交易时附带了极为严格的业绩承诺条件,如果不能实现业绩承诺,西藏吉奥高不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要被强制回购注销,价值不足的部分西藏吉奥高的实际控制人刘坤芳教授个人及担保方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西藏吉奥高就万吉能源2014年承诺的业绩已经完成,但以后成倍增长的业绩如何保证?焦作万方10月22日公告“按照相关合同规定,2015年9月末万吉能源应收到2015年全部勘探服务费。截止本报告发布之日,万吉能源尚未收到2015年的任何勘探服务费”,这就意味着2015年度的业绩很可能无法完成。此时根据承诺,焦作万方有权以1元的价格回购西藏吉奥高所持有的股票并注销或西藏吉奥高应以其所持有的焦作万方股份对焦作万方进行补偿。此时,西藏吉奥高已经缴纳了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会退还?如何处理是个难题。
在对赌协议中可能会涉及到现金支付或股权支付。当履行对赌协议时,需要考虑的税收问题可能有:一是收到股权或现金的一方是否需要纳税?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尤其是期权。三是支付股权或现金的一方税前能否扣除?除2014年海南省出台过类似的地方性规定外,国家层面关于对赌协议的税收政策目前空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在对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此文下发后在网络上也引起过讨论。目前上市公司关于业绩补偿的案例很多,各地政策执行的尺度不一,相应的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需尽快跟进。
三、股权拍卖后的税务处理
西藏国税局本次查封了9261万股,假若按目前每股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或拍卖,所得约为5.5亿元,由于西藏吉奥高取得的成本约为每股8元,将会产生亏损约1.8亿元。由于西藏吉奥高除持有焦作万方外,无其他经营业务,此亏损只能由其以后出售焦作万方的股票所得来弥补。
焦作万方10月22日公告称,“西藏吉奥高表示将针对税务机关冻结股票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法律诉讼”。让我们持续关注后期的涉税事宜以及西藏国税局的进一步动作。
再查资料得知,西藏吉奥高的股票刚刚解禁,税务局就立即冻结,也够神速。为西藏税务局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