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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与生产经营有关”?

——更新时间:2015-11-19 05:18:51 点击率: 5354

    【税辩二】: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发生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由企业承担)包括书籍,资料和物品,组织党员参观革命根据地等费用,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89)组通2号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党组织举办活动的开支,应从企业留用的党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再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地方规定:

①2005年11月21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 54号)文对非公有制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贯彻落实《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一、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观点二:如在职职工发生的党组织活动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如何掌握,后者是否直接相关,都需要进行判断。再如用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掌握。前者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用于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企业外部党员的访贫问苦支出等,是否能直接全部扣除,也需要判断。

“合理的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常规的判断权由税务机关掌握,必要和正常还要注意标准的合理和手段方法的合理。

【税辩三】:某企业于2013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2013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承担并计入企业差旅费支出。近日,该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提出这9万元差旅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在委托方企业直接报销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和滞纳金。那么,税务机关提出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观点一: 从表面上看,律师事务所因接受委托为办案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不是委托方企业的员工)出差发生的费用,自然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应直接在委托方企业报销。如果直接作为委托方企业的差旅费用进行报销并在税前扣除,属于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不能在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司法部2004年通过第87号令形式下发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规定,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在费用发生前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协商一致,费用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与企业结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也有类似规定。

可见,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允许律师事务所将这些费用的相关票据直接提供给委托方企业报销并由计入企业费用。因此,在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支出,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将费用发生的票据直接提供给企业报销的,应属于委托方企业的相关性支出,税务机关以违反相关性原则提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观点二:税务机关处理正确。任何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处理,除非法律法规。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企业是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是律师本人,所以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是聘请律师本人担任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扣除。可是企业是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是律师本人,所以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观点三:进行会计处理,将计入差旅费支出,改为业务招待费,这样就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范围内扣除了。

【税辩四】关于赔款是否能税前扣除

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企业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 因我司办公场所漏水原因导致楼下业主(个人)房屋损坏,需要支付赔偿款,请问我司支付的该项赔偿款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广州地税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所述情况,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辩五】某生产企业新建厂房,栽种了名贵树木,花费100万,购置太湖石假山,价值200万,其他绿化支出150万。这些绿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视野网友

网友观点1:绿化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应根据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及金额大小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绿化费。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应按下列情形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允许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网友观点2: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那么根据税法规定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网友观点3:企业最好是想想怎么对税务举证说明这些东西和生产有什么关系。

网友观点4: 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关和无关呢,关键是主管税务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无关系除了税老大,谁个说了都不算。

相关问题税局解答:

1. 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青岛国税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您的观点:衍生问题,比如公司购买字画,艺术品是否能税前扣除?

向网友请教:

1.以上问题你怎么分析?怎么看?

2.面对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你从哪个角度分析?如上例分析是否能税前扣除,引用其他条文、规范、规定等是否能得出合理分析?

3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存在滥用?

4.是否如税友常常说的那样,有没有关听税官,自由裁量权在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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