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旧工程衔接问题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3、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5、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五 其他建议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2、建筑企业点多面广、工程项目分散、发票数量大,希望能升级为A级纳税人,方便建筑企业的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特别是,对于我省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能否直接评定为纳税A级企业,便于营改增发票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按纳税信用等级分步实施取消认证,目前取消认证范围已扩大到B级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希望纳税人根据评价标准,依法依规,诚信纳税,不断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
3、建议除了项目预交的2%增值税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统一汇总在总公司汇总缴纳;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汇总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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