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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代表性问题,看看税务局的解答

——更新时间:2016-06-15 04:00:52 点击率: 6340

按: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在营改增试点督导调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根据省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专人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并节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复,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宣传辅导。

一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问题

1、同一纳税人在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并存情况下,进项税怎么划分是否套用《实施办法》29条计算办法,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适用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计算。如果能准确判定进项税额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则该进项税额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划分。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不需要划分,全部准予抵扣。

2、国税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增值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税

答: 纳税人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做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将对该进项税额予以调整或全部转出。

3、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办法29条处理。

4、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登记。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证明。施工企业作为购买方不得申请。

5、对于能按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并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也能提供准确增值税纳税资料,但由于票据不够齐全,其企业所得税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纳税人是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准。

6、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允许抵扣。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8、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是在甲方必须接受简易计税方法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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