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当应抵扣税额<销项税额时,实际抵扣税额=应抵扣税额
当应抵扣税额≥销项税额时,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实际抵扣税额
(2)当期应纳税合计=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3)本期应补(退)税额=当期应纳税合计-分次预缴税额
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计算,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预缴增值税
(六)过渡期间衔接办法
1.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按照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对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试点之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建筑服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实际取得的预收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结算价款的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会计上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
1.取得预收账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
或: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
本期根据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2.外购建筑材料等,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作:
借:库存材料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领用建筑材料、支付分包价款,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
贷: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成本(分包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建筑材料等若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于领用时转出进项税额,作:
借:工程施工——成本(材料等)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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