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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算体系的构想——让税法思维真正飞起来

——更新时间:2015-11-09 02:53:49 点击率: 3931

 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某种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或者规定某种会计处理的业务怎么进行征税,对于这些情景,国内税务专业人士想必都不会感到陌生。上述现象都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税法的立法者、执法者、还有解读者们处于会计思维与税法思维混淆状态,纠结其中,毫无头绪。那么,这个问题是我国特有的,还在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呢?

可以肯定地说,在税法发达国家基本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那么,这个问题在我国为什么表现得这么突出,以至于税法制订者们都无法避免呢?

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语言方面的原因、有当事人知识结构方面的原因等等,笔者认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思路。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的是间接调整法,即以会计核算账户利润总额为计算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求得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计算方法导致了所得税核算过分依赖会计核算数据,以致于所得税法忘记了自己存在的原因和研究对象。

会计准则或制度(以下统称为会计准则)是关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规则体系,企业所得税法的任务显然不会是规范会计核算的,而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而存在的。

假如有一本德文诗集,供读者选择的版本有三个:第一个原著,第二个是日文译本,第三个是根据日文译本翻译过来的中文译本。一个以中文为母语的读者想要了解这本诗集的大概意思,他选择那个版本都能满足要求,假设三个译本质量都不错的话。但如果作批评性学术阅读,他可能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看原著,舍此别无他途。

如果把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看作是这本诗集,把会计记录看作是日文译本,我们现在的采用间接调整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就是这第三个译本。

这种间接调整法存在诸多弊端。首先,这种方法将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与企业经济业务这个核算对象隔离开来,所得税核算者习惯性地通过经济业务的会计记录来了解经济业务,会计记录失真了,所得税核算就会跑偏。其次,这种方法极易使所得税法研究者迷失在企业现实中所采用的兼容版会计核算系统中,分不清那个是自己的研究对象了,甚至于把自己的核算系统即所得科核算系统给遗忘了。所得税法研究者忘记了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自己的核算系统,尽管现实中它可以不是实体存在,但在理论研究中它是存在的,在实定法中也是实实在在的,否则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现实中所得税核算系统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寓居于会计核算系统之中的,可能正是这个假象,人们忽视了它的存在。第三,税法研习者无法专注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对经济业务作涉税分析时,没有自己的逻辑框架,习惯性地用会计核算体系来考虑所得税问题,而不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展开分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就是这类问题中的一个典型事例。

如前所述,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在理论中是存在的,但鲜有法人所得课税著作对其加以论述和剖析,可能正是由于这种税法理论方面的空位,导致本文开头所述的各种问题的发生。

税制完善,理论先行。如果能够将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完整地描绘出来,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论研究就有了自己的逻辑起点与理论框架,税法研习者就可以绕开复杂、晦涩难懂的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思考各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特别是可以考虑税法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项税法规则之间的合理衔接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简化理论研究者们的思维负担。
   
理想中的所得税法的研究应该也只有针对这个理论上的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进行并展开,才更有效率。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研究没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分析企业所得税问题时都是以企业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展开的。其实企业现在的会计核算系统是一个兼顾税务核算的混合体,以这个核算系统进行分析,很容易将研究者引入岐途,得出错误结论。

迄今为止,鲜有学者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进行描述和阐述,这一现状有二个解释,一是学者们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二是理论描述难度大。

笔者充其量算是个税务实践者,从事的工作完全是实践性的,与理论研究完全不搭边,但笔者是一个不务正业的、固执的、偏好理论思考的实践者。以下内容是笔者受到美国合伙企业税务核算系统的启发,结合Peter Harris老师的著作、自己对税法的粗浅认识、以及不成熟的会计知识,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的尝试性描述,斗胆下笔,错漏之处,请方家不吝指正。

匆庸置疑,企业所得税法是一套规则体系,是一套关于企业所得税核算的规则体系,不是一套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则体系,但这种关系不能排斥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所得税法旨在构建的核算体系的借鉴价值。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核算除了在目标上与会计核算不尽相同外,在核算原则、核算科目、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流程、记账方法上都要借鉴会计核算的经验和作法。下面是从与会计核算比较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的框架性描述。

在核算目标上,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目标是能够准确核算并反映出纳税人于当期的税法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并根据这个经营成果计算出税收债务;会计核算的目标主要是公司法所要求的年报数据和资料。

在核算对象上,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对象与会计核算对象一样,都是纳税人发生的经济业务。

在记账方法上,企业所得税核算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一样,采用的也是复式记账法。

在核算流程上,两者在方法上大致相同,两者都需要损益类科目用以核算当期的经营成果。区别在于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结果是应纳税所得额。

因二者核算对象、核算流程、核算方法基本相同,这就决定了所得税核算科目与会计科目基本相同,但因二者的核算目标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在科目的设置上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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