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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增值税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6-06-22 11:16:33 点击率: 10289

建筑服务,是指在境内提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本文阐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

下列应税项目不属于建筑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征税;工程监理按“鉴证咨询——鉴证服务”征税;委托代建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征税;航道疏浚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

(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界定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发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销售业务,无论货物成本占比高低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工商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界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例如:江苏甲施工企业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项目,甲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的乙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丙施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

三、建安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建筑工程老项目按下列标准判断: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而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目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该规定,只要总包工程被认定为老项目,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如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均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包括水力、风力、电力、热力等)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清包工工程属于甲供工程范畴,且只要发包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甲供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应分别就每一个项目分别确定计税方法,对某一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

1.建筑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单位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建筑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由购买方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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