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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9:51 点击率: 2890

一、标题:

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流程

二、业务概述:

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税务问题,认为对方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将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七、办理地点:

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八、应提供资料: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包括: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缔约对方的姓名或名称、纳税识别号或登记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地址(用中、英文书写);相关中国居民(国民)在中国的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二、案件事实。一般应包括:案件涉及的国家(地区)、人及其关系、经济活动、纳税年度、所得(收入)类型、税种、税额、税收协定(和其他法律)相关条款。
三、申请者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争议焦点。
四、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可视情况附缔约对方税务主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通知。
五、申请者对争议点的看法、理由和依据。如果所涉及的案件已经或将要交付诉讼或其他法律救济,需说明有关经过并附相关决定、判决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六、申请者所了解到的,在缔约对方的相关、类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
七、说明:申请和所附材料是否应予保密及其所属秘密级别(秘密、机密、绝密)。
八、最终声明:“我谨郑重声明,本申请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
九、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向主管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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