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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09 03:38:13 点击率: 4396

转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28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简易备案方式改为登记备案方式,即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后,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五项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程序按照66号文第二项第(一)大点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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