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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企业性质不同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6-12-11 10:39:03 点击率: 2715
 
  沈欣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他采取多种经营的策略创办了甲、乙、丙三家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其中甲企业为五金加工厂,注册资本为 20 万元, 2003 年度账面实现利润 2 万元,他从甲企业领取工资 10000 元;乙企业为科技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元, 2003 年度账面实现利润 5 万元,他从乙企业领取工资 20000 元;丙企业为商品流通企业,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 2003 年度账面实现利润 2.5 万元,他从该企业领取工资 14400 元。
  事业初具规模,他觉得需要专家辅助,于是聘请了注册税务师作为自己的顾问。 2003 年底,税务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小方对沈欣伟的企业进行了盘点。小方发现:沈老板的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空间可做。
 
筹划分析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度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因此,沈欣伟的几个应税项目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沈欣伟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 10000 + 20000 + 20000 + 50000 + 25000 + 14400 - 14400 )×35%-6750
  = 37000(元)
  在这里应该注意,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有文件规定的,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据了解,沈欣伟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按每月 1200 元计算。
 
筹划思路
  沈欣伟兴办的三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如果将三个企业的性质重新安排,甲企业的性质不变,仍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而将乙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将丙企业变更为责任有限公司。假设其经营业绩不变,其结果将如何呢?实施此方案后,沈欣伟应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10000 + 20000 – 12200 ) ×20% - 1250 = 1870(元)
  作为个体工商户,乙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20000 + 50000 – 12200 ) ×35% - 6750 = 12710(元)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企业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25000 × 18%  = 45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零,两者合计4500元。
  筹划扣款,沈欣伟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080元,比筹划前节税17920元。
 
筹划点评
  从所得税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所得税政策比较复杂,责任有限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双重税制,即在征收了一道企业所得税后,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存在三档税率:18%、27%和33%,在责任有限公司可以列支业主的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制度,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于一个人投资两个以上相同性质企业的,在年底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投资者在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就为人们筹划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可能,人们完全可以反过来运用这些政策,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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