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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劳动报酬与合同

——更新时间:2006-12-11 10:36:45 点击率: 2782
 
  笔者有一个朋友徐海荣是一个技术专家, 2004年初应太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明的聘请,准备到该企业担任技术顾问,约定年收入为 20000 元(该地区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 800 元)。
  徐海荣与杨明谈妥,每周到单位上一天班,主要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在而同时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把关。而其他时间还要兼做其他工作。签署用工合同时,杨明建议他签一个招聘合同,就算本企业的正式职工。徐海荣考虑,自己虽然在该企业上班,但是不是每天都在这里上班,还是签一个劳务合同好。
 
筹划分析
  徐海荣应该与杨明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徐海荣感到不好把握,于是向笔者进行讨教。为了说明有关问题,笔者假设两种情况,从税收的角度给他算了一笔账(假设扣除额为每月 800 元):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用工合同,则徐海荣应该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000 ÷ 12 - 800 ) × 10%- 25 = 86.67(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项目征收的,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累进税率, 800 元以下不征税,从 800 元以上开始,实行九级累进所得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000 ÷ 12 - 800 ) × 20%  = 173.33(元)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 800 元的费用(一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扣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同时税法还规定,如果一次收入超过 20000 元,那么, 20000 ~ 50000 元的部分加征 1 ~ 5 成的应纳税额。
  在本例中,以劳务用工的形式,要比以企业职工的形式多缴个人所得税 86.66 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我们进一步计算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因为两种税收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起点税率是 5% ,最高税率是 45% ,而劳务报酬的起点税率为 20% ,最高税率为 30% (在 20%的基础上加成 50% )。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其报酬的数额来具体策划你究竟是应该以雇佣关系来拿工资呢,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呢?这里的关键就是用工关系的确定。
  2004年5月18日,太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钱老师给公司的经理层人士讲课,共获劳务报酬50000元,自己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10000元。该老师如何纳税?依税法规定,钱老师应按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000×(1-20%)×30%-2000=10000元
  则钱老师实际只获得30000元的收入。
 
筹划结论
  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即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则钱老师只需就35000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点评
  如果纳税人确定是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也要注意:一是分次禽劳务报酬可节税。因为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显然你的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一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不超过一个月的,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可以降低应税所得。采用由业主提供一定的服务费等形式降低劳务报酬的名义支付水平。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等。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慌不择业,难得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敲定合同,有些有较高技术专长的人员在进行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的差异可能很大。
  其实,纳税人的应税劳务是可以进行策划的。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费用由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
  另外,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的同时,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通过税收策划,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化,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上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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