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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