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所得也要办理自行申报
——更新时间:2009-03-04 02:58:46 点击率: 3362
今年是我国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第三个年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已陆陆续续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可是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纳税人由于对自行申报政策掌握不到位,不清楚哪些项目要归并到自行申报的内容、免税收入部分要不要纳入自行申报范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等。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
免税所得要不要办理自行申报?平日喜欢买彩票的林先生在去年的8月份得了个小彩头,奖金还不到1万元,可就是这笔收入使得他2008年度应税所得略高于12万元。他几次徘徊在当地税务机关大楼门前。要是扣除中奖的彩票奖金,林先生的年所得够不上自行申报的条件。这彩票奖金是属于免税所得项目,要不要归并到自行申报的内容?其实,对此现行税法早已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万元以下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等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要并入自行申报项目。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只要年度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应就其应税所得加上免税所得办理自行申报。举例说明:张先生2008年度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1万元,个人所得税已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全年炒股转让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11万元、8万元、-2万元、-6万元、-8万元,其免税所得项目的计算是以2008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后为负数,则此项所得应按“零”填写,对股票转让所得计入自行申报数据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并非自行申报就意味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某先生2008年度的免税所得项目为3万元(11+8-2-6-8=3),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3=14(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申报表股票转让所得一栏按3万元填写。如果张先生当年转让股票不是赚3万元,而是亏损3万元,则其股票转让所得一项只需填写“零”,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纳税。
年所得是不是等于年收入?笔者调查发现,很多的纳税人搞不清楚年所得与年收入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工薪族尤为明显。年所得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不仅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还把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只要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的,均应办理自行申报。这里需要提醒注意两个事项:一是即使纳税人年所得仅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一项,也不能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数额计算,而应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如黄先生2008年度实际取得工资薪金11万元,表面上看其取得的工资薪金还达不到12万元的标准,其实这11万元是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要是加上已经减除的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等项目,黄先生的2008年度所得已超过12万元的标准,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二是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的范围。同样道理,如果某先生2008年度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加上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要是超过12万元的标准,尽管表面上看其取得的工资、薪金还达不到12万元的标准,也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度后所得要不要计入申报数据?从事财务工作的李女士由于平常多看些税收筹划,在处理公司2008年终账务时,向业务主管建议将公司员工当月的奖金拖至2009年1月份发放,以减少费用支出而增加公司账而利润额度,却没有被采纳。如果人为地调增年度利润额度不仅公司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还可能为公司员工2009年度应税所得超过12万元埋下隐患。其实,李女士没有弄明白的是,对于纳税人在2009年1月份之后取得的年终奖性质所得,不能计入2008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同样道理,2008年终奖金应发不发,放到2009年1月份,人为地增加2009年度应税所得,就可能造成2009年度应税所得本来够不上12万元,却由于账务调整而要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因为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个人所得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来界定,虽然年终奖性质所得可能是对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一般是在次年发放,但对于在次年发放的年终奖性质所得应归并于次年的收入。因此,纳税人在申报中应注意2008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中不能计入2009年取得的年终奖性质所得。